(2017)晋112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国强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94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国强,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3日在三门峡车站出站口被洛阳铁路公安处三门峡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国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萍、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贾国强带人给交城县钻井队干活,交城县钻井队欠贾国强工钱未付。2015年9月13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贾国强伙同他人爬墙进入交城县义望村钻井队院内,欲拉走钻井队设备抵账,因负责看门的韩某1不让贾国强拉设备,贾国强对韩某1实施了殴打,并且将韩某1拖到西面的一车间内,用塑料绳子对韩某1的手、脚实施捆绑,并让一名男子(身份不明)看守韩某1。后贾国强又用斧头将钻井队大门的锁砸开,让事先雇佣的货车和吊车将钻井队院内一台千米钻机的部分设备拉走,贾国强等人乘坐货车离开。韩某1被控制人身自由六、七个小时。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国强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国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贾国强辩称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没有殴打、捆绑过韩某1,也没有留人看守韩某1。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贾国强带人给交城县钻井队干活,交城县钻井队欠贾国强工钱未付。2015年9月13日凌晨1点左右,贾国强伙同他人爬墙进入交城县义望村钻井队院内,欲拉走钻井队设备抵账,因负责看门的韩某1不让贾国强拉设备,贾国强对韩某1实施了殴打,并且将韩某1拖到西面的一车间内,用塑料绳子对韩某1的手、脚实施捆绑,并让一名男子(身份不明)看守韩某1。后贾国强又用斧头将钻井队大门的锁砸开,让事先雇佣的货车和吊车将钻井队院内一台千米钻机的部分设备拉走,贾国强等人乘坐货车离开。韩某1被控制人身自由六七个小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贾国强的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27日,王某1对交城县钻井队欠打井工钱的贾国强进行了确认。同年10月21日,晋LAXX**出租货车司机张某1对在交城雇其拉货的货主(贾国强)进行了确认。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9月13日,发生在交城县义望村钻井队非法拘禁案的现场情况,发现铁门被撬的痕迹和韩某1被拘禁处遗留的捆绑绳。4、抓获证明、到案说明及羁押证明,证明2016年9月23日,贾国强在三门峡车站出站口被洛阳铁路公安处三门峡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5、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到2014年6月份,他担任交城县钻井队队长。期间,他雇佣运城市贾国强打过井,并且钻井队欠贾国强工钱没有给。他记得欠对方8万元左右。6、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他自己经营一个运输公司。晋LAXX**号车是一辆货车,用他妻子范某1的名义办理的接车手续。后他租给李某2,李某2又租给海军。海军是2014年左右经营的该货车。7、证人张某1证言及照片说明,证明他是2013年开始经营的晋LAXX**货车,行车证登记的是范某1。2015年9月12日左右,他在车e通信息网上看到有人用车,后他见到货主,第2天早晨5点多,货主带他到了一个大院子里,当时有辆吊车给他装的货。当时他车上就他一个人,货主两个人,吊车上两个人。货主那两人都是四十多岁,运城口音。他们拉上货走到霍州吃饭时,货主告他说,给别人干了活,不给钱,货主才拉的货。后他把货拉到运城市一个汽修厂里。8、报案材料、证人郭某1证言、丢失配件明细及交城县政府采购合同附件,证明他现在是交城县钻井队队长。2015年9月13日,交城县义望村的程某1给他打电话说,交城县钻井队的看门老汉韩某1昨晚被不认识的人捆在钻井队的院子西的车间内,院子里放的东西被人拉走了。后他见钻井队放在院子里的钻机不在了。他听上一任队长说,钻井队和程某1、贾国强因为做工程,钻井队欠对方钱的。9、证人程某1证言,证明2015年9月13日,他去交城县钻井队院子的时候,看见大门的锁子被撬了,他就叫看门的老汉韩某1,一直没人答应。他就进去看见老汉从院子的西车间出来了,当时老汉告他说昨天有几个人把老汉捆在西车间来,院子里的东西被拉走了。他见现场有东西被拉走的痕迹,就给郭某1打电话。10、被害人韩某1陈述,证明他是交城县义望村钻井队看门的。2015年9月13日凌晨一两点,他一个人在交城县义望村钻井队的门房住的,突然有个不认识的男子,站在门房的地上叫他,他起来之后问那名男子是怎么进来的,那人说是从大门上爬进来的,并且告诉他说是钻井队欠那人钱了,那人要把钻井队的东西拉走顶账。他说他就是个看门的,让那人和钻井队的负责人说一下,不让那人拉东西。对方就打了他脸上俩巴掌,并且还向他要手机,他没有给,对方就强行抢走了他的手机。之后那人就拖上他往院子走,他不走,就又来了一个比较年轻的男子,两个人就拖着他去了钻井队院子里西面的一个车间内,那两人让他坐在地上,然后就把他用塑料绳子捆住,把他的手从后面捆上。其中比较年轻的男子就一直守着他。过了一会,他听见有汽车进入院子的声音,大约过了两三个小时,他就听见汽车走的声音,后来一直看守他的人就也走了,他们走了之后他就大声的喊叫,一直没人,他就自己慢慢的开始解绳子。绳子刚解开他就听见程某1叫他,他就告诉程某1事情的经过。当时对方打了他脸上两巴掌,并且扬言说要不是看见他老,就弄死他了。对方控制了他有七八个小时,当时也没有受伤,就是害怕的不行。11、被告人贾国强供述,证明他带人在交城钻井队干活,但交城钻井队给不了钱。2015年9月的1天上午,他在清徐看到路边有货运公司电话,就联系了货车和吊车。当晚他到了钻井队附近,从变压器跟前的院墙翻进院内。拿走看门老头韩某1的电话,他打电话让货车和吊车往过走,从门房找了斧头将大门的锁砸开,将钻井的主机和泥泵拉走,放到运城市盐湖区西留村一个厂房内。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国强以捆绑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及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国强具有殴打他人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国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国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贾国强的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潇人民陪审员 岳治德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成星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