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勇、邓守侠等与赵金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勇,邓守侠,李文英,赵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勇,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医生,住丰县。申请执行人:邓守侠,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文英,女,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被执行人:赵金侠,女,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于勇、邓守侠、李文英与赵金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苏0321民初26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赵金侠共欠借款100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给三原告10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70万元以(2015)丰执字第1792号案件全部执行款抵偿(如实际收到数额低于70万元,由赵金侠负责补足给原告,如高于70万元由第三人李淑侠返还高于部分给被告)。以上款项打入原告李文英账户。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赵金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采取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金侠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赵金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赵金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赵金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传宝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代理审判员 李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鹿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