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帅明、李细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明,李细根,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明,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奉新县。被执行人:李细根,男,汉族,1959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奉新县。被执行人:李翔,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奉新县。申请执行人帅明与被执行人李翔、李细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赣0921执3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翔、李细根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翔、李细根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细根、李翔银行存款人民币11065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