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向廷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向廷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男,生于1963年8月19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向廷芬,女,生于1972年8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向廷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廷芬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向廷芬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