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韩��芳、于炳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梅芳,于炳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韩梅芳,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于炳镇,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梅芳与被执行人于炳镇合同纠���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5173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051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滨海华庭处有楼房一套,本院依法进行查封。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