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法炳诉刘贤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炳,刘贤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5849号原告:刘法炳,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贤旭,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刘法炳与被告刘贤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法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贤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法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贤旭偿还刘法炳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刘贤旭偿还刘法炳7年利息共计201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贤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18日,刘贤旭向刘法炳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刘法炳当场给付现金,对该借款刘贤旭一直拖欠未还。刘贤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4月18日,刘贤旭向刘法炳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刘法炳人民币壹万元正。2010年4月18号刘贤旭条”。2010年9月9日,刘贤旭再次向刘法炳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刘法炳人民币壹万元正。2010年9月9号(10000)刘贤旭条”。此后,刘法炳向刘贤旭多次催收借款无果。以上事实,有刘法炳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贤旭向刘法炳借款,有借条为证,内容合法、有效,刘贤旭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刘法炳要求刘贤旭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刘法炳要求刘贤旭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刘法炳要求刘贤旭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贤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法炳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刘法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刘贤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铁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