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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潘小红与许延龄、朱俊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红,许延龄,朱俊召,安徽省旌德县公证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77号原告:潘小红,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楼燕、李坤华,浙江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延龄,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朱俊召,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第三人:安徽省旌德县公证处,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西路**号。负责人:张林辉。原告潘小红诉被告许延龄、朱俊召与第三人安徽省旌德县公证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潘小红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红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小红负担。审判员 钱让无异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书记员 凌      雯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