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胜国与郭强、张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赵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异4号异议人郭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胜国,男,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胜国与被执行人郭强、张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强于2017年7月10日对本院冻结其工资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郭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郭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郭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康亚萍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