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君、聂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君,聂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小君,女,汉族。被执行人聂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君、聂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小君、聂聪的执行标的为9291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君、聂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亦未查出可供执行财物。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