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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4日关押,次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由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22天)。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怀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多次通知不到案,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0日由宣威市公安局逮捕归案。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将从宣威虞美人旁九机网店盗窃所得的一部价值3760元的黑色苹果6手机销赃给开手机店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无正当理由,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2、2016年8月3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将从宣威市西宁路“灰指甲”店内盗窃所得的一部价值5135元的苹果6s手机销赃给开手机店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无正当理由,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案发后主动退赔所购手机及偿还被害人因手机被盗造成的损失,建议对其判处3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缴纳罚金后可判处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判决)将从宣威虞美人旁九机网店里盗窃所得的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销赃给开手机店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无正当理由,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显示屏拆下来出售。该手机于2016年8月9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人民币3760元。案发后,孙某某家属已将3760元退赔被害人。二、2016年8月3日2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另案)将从宣威市西宁路“灰指甲”店内盗窃所得的一部苹果6s手机销赃给开手机店的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无正当理由,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该手机于2016年8月8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人民币5135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由被害人领走。另查明,刘某某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吕某某、樊某某的陈述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手机,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其确实不知道其收购的手机系赃物,视为其明知系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犯罪所涉手机一部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损毁的一部已由孙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孙某某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22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朝聪审 判 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宁竹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