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悦、杨丰、仲召霞、李刚、姜国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悦,杨丰,仲召霞,李刚,姜国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031号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州镇正阳街路南。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达,男,汉族,1991年生,住肇州县。委托代理人韩岩,男,汉族,1978年生,住肇州县。被告李悦,男,汉族,1994年生,现住肇州县。被告杨丰,男,汉族,1973年生,现住肇州县。被告仲召霞,女,汉族,1972年生,现住肇州县。被告李刚,男,汉族,1975年生,现住肇州县。被告姜国武,男,汉族,1968年生,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悦、杨丰、仲召霞、李刚、姜国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由于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信息不具体明确,属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