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行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罗平行政城建其他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终305号上诉人罗平,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上诉人罗平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3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称其系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范围的居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公告》,告知截止10月31日,本地块居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已超过80%,露香园路旧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上诉人认为《公告》作出的程序违法,故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所起诉的《公告》是以公告形式发布被征收地块签约率的行为,是在实施征收房屋过程中对房屋征收补偿中的一项工作内容,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文君审 判 长  李金刚审 判 员  田 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桑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