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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健明、徐海冰、陈爱军、陈颖诗、陈颖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健明,徐海冰,陈爱军,陈颖诗,陈颖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健明。被执行人:徐海冰。被执行人:陈爱军。被执行人:陈颖诗。被执行人:陈颖欣。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健明、徐海冰、陈爱军、陈颖诗、陈颖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健明、徐海冰、陈爱军、陈颖诗、陈颖欣现有财产不宜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学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陈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