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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56号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温永彬,公司经理。被告:张丽君,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