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志云,张立国,耿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张志云。被执行人张立国。被执行人耿孝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志云、张立国、耿孝芳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6)高民二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