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姜荣华,姜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荣建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姜荣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锐,北京市环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负责人:黄宪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映西,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荣华,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姜建华,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荣华、姜建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在审理过程中,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撤回该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奕良审判员 姜高华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