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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与杜斌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杜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114号原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程律志,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会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杜斌,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斌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沥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