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唐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唐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794号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杨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鼎玖,男,系公司员工。被告:唐飞,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成都双流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杜 萍人民陪审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