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蔡县公安局申请执行XXX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蔡县公安局,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地址: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法定代表人:林玉坤,局长。被执行人XXX,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练村镇镇直单位兽医站。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110109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练村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练村信用社(账号为508110021000100270001)存款人民币2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