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创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白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雪峰,房靖春,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687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通街汇景北街7-4-2624法定代表人赵怀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云春,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白雪峰,男,汉族,1971年02月23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房靖春,男,蒙古族,1972年09月07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孙勇,男,汉族,1972年05月10日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雪峰、房靖春、孙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白雪峰已经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创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6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