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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肖光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根,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共计12.469325万元,并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根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12.469325万未执行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9执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左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