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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红平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平,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515号原告:吴红平,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现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慧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平与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红平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红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