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民初4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古林轩盛纸箱厂、宁波市海曙洞桥益合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古林轩盛纸箱厂,宁波市海曙洞桥益合纸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934号之一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区四明东路32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833168338503。法定代表人:吕波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轩盛纸箱厂,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礼嘉桥村。代表人:陈瑞金。被告:宁波市海曙洞桥益合纸箱厂,住所地为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前王村。代表人:曹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轩盛纸箱厂、宁波市海曙洞桥益合纸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2元,合计1026元,由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阳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