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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323号原告:韩某某,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鲁泉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告:赵某,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赵某某、赵某返还原告定金1万元,双方再无争议。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长  曹旭晶审判员  栾 冲审判员  欧晓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