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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荣河与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荣河,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4民初1493号原告:兰荣河,农民,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被告: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兰荣河与被告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奈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荣河和被告内蒙奈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荣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饲料款124320元及从2015年9月13日至给付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7月12日从原告处赊购饲料37吨,每吨3360元,合计金额124320元,9月12日前结清,并签订协议。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内蒙奈伦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给付饲料款124320元,但不同意给付利息。原告兰荣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一份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原告赊购给被告饲料37吨,每吨3360元,合计金额124320元,9月12日前结清,同时双方在协议落款处加盖内蒙奈伦公司的公章和原告的签名予以确认。该欠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赊购饲料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在履行中,原告依约将饲料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饲料后未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12432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从2015年9月13日至给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请求,该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兰荣河货款124320元及从2015年9月13日至给付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被告内蒙古奈伦天然乳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云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俊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