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刘庆与被执行人李祖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刘庆,李祖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柴刘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祖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刘庆与被执行人李祖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民终6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祖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医疗费30060.96元、护理费3728.76元,合计33789.45元,交纳诉讼费3883元、申请费40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6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祖述承担一审诉讼费3883元的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民终6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纯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