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施星斌与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星斌,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42号原告:施星斌,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童飞,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施星斌诉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星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星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施星斌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