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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施星斌与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星斌,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042号原告:施星斌,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童飞,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施星斌诉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星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童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星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施星斌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