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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姚清煜与王峰林、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清煜,王峰林,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047号原告:姚清煜,男,1959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王峰林,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人,泰安市凯达案卷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钟山区,被告: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化马湾乡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4657035X3。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航空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179614247G。法定代表人:魏加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清煜诉被告王峰林、泰安市凯达建筑安装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清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峰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清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姚清煜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