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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曾志明与屈仁明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志明,屈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83号申请人:曾志明,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屈仁林,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曾志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屈仁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x**宝马车。申请人曾志明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中白竹亭(金秋公司)x栋x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572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曾志明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屈仁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xx**宝马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二、查封申请人曾志明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城中白竹亭(金秋公司)x栋x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572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曾志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