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45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与陆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陆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地址:连云区中华东路118号。被执行人:陆秀峰,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中国石化集团南化公司连云港碱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678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核电站支行与被执行人陆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67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茆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