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涛、李晓燕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李晓燕,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263号原告:刘涛,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李晓燕,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高君。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李晓燕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李晓燕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李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涛、李晓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涛、李晓燕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