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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玉刚与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刚,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617号原告:王玉刚,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率宾路勃州街党政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贾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利,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王玉刚与被告牡丹江市洪达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王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刚负担。审判员  穆海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