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文贵与潘李、何永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贵,潘李,何永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肖文贵。被执行人:潘李。被执行人:何永瑛。肖文贵与潘李、何永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尚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至2017年8月21日全部未受偿。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李、何永瑛的财产,现因抵押给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房产,已申请执行,进行评估、拍卖。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房产,因涉及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