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孔德秋、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秋,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770号申请人:孔德秋,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车长利,经理。申请人孔德秋与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德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投保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因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德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576,351.74元债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6,351.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