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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7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洁馨、徐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洁馨,徐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065号之一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2496827567。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玲玲,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洁馨,女,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徐凯,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洁馨、徐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990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庄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