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冒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78号申请执行人冒某,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冒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冒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冒某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磨民调初字第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