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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冒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778号申请执行人冒某,女,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冒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冒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冒某申请撤回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磨民调初字第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