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焦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61号原告:焦某(曾用名焦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简况不详原告焦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案,本院于2017年8月3立案。原告焦某于2017年8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杨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