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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贵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123号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特别委托代理人:蒋丽霞,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健,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州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申世举人民陪审员  张世举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念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