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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岩森与江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森,江阳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897号原告:张岩森,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秋桂,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阳康,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森与被告江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岩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岩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岩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