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岩森与江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森,江阳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897号原告:张岩森,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秋桂,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阳康,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森与被告江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森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岩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岩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岩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