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珍女与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2306号原告:王珍女,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平(原告王珍女之子),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向阳路7管区2小区607号。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怀岗,主任。原告王珍女与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里素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珍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里素村委会给付王珍女2002年2月22日借款2000元和2003年6月20日借款3500元,共计5500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22日止共计180个月,按利率3分计息,合款29700元。本利合计35200元。事实和理由:2002年2月22日,里素村委会因村民浇地向王珍女借款20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2003年6月20日,里素村委会因浇地又向王珍女借款3500元,当时约定月利率3%。王珍女多次催要,里素村委会因资金短缺,一直拖延不能兑现。里素村委会辩称,钱确实借过,前任村主任联系不上,现在只能还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2月22日里素村委会向王珍女丈夫梁某某(已去世)借款2000元,约定月息3%,至2017年7月22日已185个月。2003年6月20日里素村委会向王珍女丈夫梁某某借款3500元,约定月息3%,至2017年7月22日已169个月。本院认为,梁富宝与里素村委会约定月利率3%,已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的年利率24%,故借款月利率应按照2%计算。2000元借款利息为7400元(2000元×185个月×2%),3500元的借款利息为11830元(3500元×169个月×2%),合计19230元。综上所述,里素村委会应偿还王珍女借款及相应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王珍女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19230元,合计2473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王珍女负担114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里素村民委员会负担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宏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