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生,居民,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6年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财产调查,已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工程款可期待收入。因涉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财产统一在(2017)赣0827执461号案件中处置。本案暂时无法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曹绪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