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王世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王世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013号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贸城7号楼3层。负责人:高方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世伟,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世伟返还保险理赔款4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15时10分,在遂景公路嵖岈山风景区柳庄西,被告王世伟酒后驾驶自己所有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遂景公路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张随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随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遂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世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随成将王世伟及原告诉至遂平县人民法院,经遂平法院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张随成42000元。因王世伟属于酒后驾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强制规定,故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随成42000元后依法追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王世伟的户籍地址,本院多次前往均无法查找到被告王世伟本人。后本院要求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提供被告王世伟本人的确切身份信息情况,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王世伟的确切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应视为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起诉的被告王世伟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退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