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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河雅路分公司诉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河雅路分公司,金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767号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河雅路分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原金昌监狱六监区院内。法定代表人曹绪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杰,该公司站长。被告:金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长春路47号。法定代表人:达志奇,职务董事。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河雅路分公司与被告金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河雅路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河雅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3元,减半收取53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