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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秀美与郭玉红、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金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刘西村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美,郭玉红,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金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刘西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300号原告:武秀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芬。被告:郭玉红。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金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刘西村。原告武秀美与被告郭玉红、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金沙窝社区居民委员会刘西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武秀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美撤诉。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武秀美负担。审判员  刘晓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