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新中亿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永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新中亿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王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中亿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99号黄河绿园小区A区6栋10号门市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永江,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新中亿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永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0840元,案件受理费1979元,尚无执行回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