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8491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江市今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市今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491号原告: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酱品厂西侧。法定代表人:沈其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江市今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金联村。法定代表人:施文权。原告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江市今日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瑞XX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欢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为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