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1、高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2,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某1,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高某2,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1给付医疗费6332.68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要求被执行人高某2给付医疗费20896.72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按判决书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