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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加辉、付勃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辉,付勃崴,吴建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刘加辉,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付勃崴,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执行人吴建秋,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刘加辉申请执行付勃崴、吴建秋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2271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