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超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6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马波,系该公司高级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艳,住长春市净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王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时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