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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王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王超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6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马波,系该公司高级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超艳,住长春市净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王超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时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