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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5375丁清国与赵佳佳、范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国,赵佳佳,范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375号原告:丁清国。被告:赵佳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斯军(系赵佳佳父亲)。被告:范玉云。原告丁清国与被告赵佳佳、范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丁清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清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清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