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5375丁清国与赵佳佳、范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国,赵佳佳,范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375号原告:丁清国。被告:赵佳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斯军(系赵佳佳父亲)。被告:范玉云。原告丁清国与被告赵佳佳、范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丁清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清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清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